教學成績依本校「教學績效評核細則」評核後,排名於5%至60%之教師以第五個百分位為100分及排名第六十個百分位數為82分為基準,依其取得之評核點數正規化換算分數,落後第六十個百分位的教師則以第六十個百分位基數82分為基準,依其取得之評核點數正規化換算分數。分數計算公式包含:
一、前5%:對應100分
二、第5% 對應100分;第60% 對應82分;第5%~60%:對應100~82分之間,內插公式如下:
三、第60%~100%,正規化分數計算方式如下:
四、5%及60%原始分數說明如下表
學年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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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%原始分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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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%原始分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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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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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9.2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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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7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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